当前位置: 剃刀 >> 剃刀介绍 >> 千年古剑商标引众人垂涎龙泉宝剑频繁
“寒光到处鬼神愁,哮吼乾坤一片秋。”那些年的影视作品中,忠奸据斗,势如水火,忠臣蒙难,眼看要遭奸佞毒害之时,往往会有这样的奇迹出现:一柄尚方宝剑赫然出匣,上打昏君,下打佞臣,昏君气沮,奸臣授首。观众人心大快,千百颗悬着的激愤之心得到宽慰。影视作品中的尚方宝剑,便是距今有二千六百多年历史的中国古代名剑——龙泉剑。
这方被赋予无上权力和地位的宝剑,因其独特的特质,从古至今一直身处争端漩涡之中。近日,两家铸剑厂有关“龙泉宝剑”的商标之争二审开庭,龙泉市御剑堂刀剑厂(以下简称御剑堂刀剑厂)上诉请求撤销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侵权判决。
争议商标是一件“龙泉”图文商标。年3月,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宝剑厂)注册了28类健身器材“龙泉”图文商标。主要争议点有二:一,龙泉宝剑厂是否能够享有“龙泉”商标;二,御剑堂刀剑厂能否在刀剑上使用“龙泉宝剑”字样。
御剑堂刀剑厂认为,“龙泉”是地名,“宝剑”是通用名称,“龙泉宝剑”缺乏商标显著性,不应受到《商标法》保护。近期龙泉宝剑厂申请注册的“龙泉宝剑”商标均注册失败就是最好的证明。虽然龙泉宝剑厂享有“龙泉”商标的使用权,但其长期使用的文字却是“龙泉宝剑”。
龙泉宝剑厂辩称,“龙泉宝剑”注册商标自年提交商标申请之后,商标专用权的权利状态稳定,御剑堂刀剑厂使用的“龙泉宝剑”字样与自己的商标近似,涉及侵犯商标权。
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但并未当庭宣判。不过,从另一起相似案例中,我们或许能够预测此案的最终走向。
早在年,一家名为龙泉市唐人刀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刀剑公司)的企业对龙泉宝剑厂的“龙泉宝剑”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理由与御剑堂刀剑厂一样,认为“龙泉宝剑”是宝剑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
商标局在经过审理后裁决,争议商标的商标权利人通过对争议商标的长期使用,使争议商标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使商标具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判决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此案同样经历了二审上诉,但最终判决结果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龙泉宝剑”非通用商标,那么什么是通用商标呢?
通用商标,类似通用名称,不同的是后者一般用于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如“电脑”),而前者则多指由驰名商标转化而成的通用名称。通用商标不再具有显著性和代表性,不能代表某一个品牌的商品,不能继续用作商标。
龙泉宝剑商标之争也为注册了商标的企业敲响警钟,企业在注册商标之后,应该致力于将品牌和商标发展壮大,不断在对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增强商标的显著性,这样才能在日后遭遇商标纠纷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不受他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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