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器材

ldquo漫rdquo说民法典小

发布时间:2022/5/7 15:02:43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小司分享的典型案例

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某小区业主在小区广场进行锻炼。

因健身器材腹背锻炼器损坏,导致业主左手中指被设备严重夹伤。

业主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健身器材的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其不慎受伤,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健身器材负有管理义务,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时的安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职责造成原告受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已经成为居民生活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民法典》专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在吸收以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合同内容、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了更加全面的规定。

对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标准,除了应当符合合同约定,还要考虑物业的使用性质,如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的必要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条第1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江苏司法行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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