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剃刀 >> 剃刀分类 >> 案例上海首例知产侵权三倍赔偿案
裁判要旨
一、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相关民事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确定。
案情简介
原告平衡身体公司年8月注册于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主要从事运动器材的生产销售、健身课程的推广。原告系第XXXXXXXX号“MOTR”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锻炼身体肌肉器械、体操器械、手动操作的健身器材(锻炼身体器械)、用于瑜伽和体育健身活动的弹力带”等商品,有效期自年10月14日至年10月13日。
被告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成立于年5月1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万欧元,经营范围包括运动器材及配件制造,年的销售总额为.万元。公司股东PitkPelotasS.L.U(以下简称“PITK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为MiguelRuizEsquiroz,年8月1日变更为王海浪,年7月9日又变更为胡瑞珣。
年11月11日,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一同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经济开发区科源路XXX号门口标识为“浙江佰宁”的场所,苏义称该场所为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工厂,该工厂的厂房内堆放了大量正在组装以及已经组装完毕的普拉提滚筒产品,苏义在该处购买了普拉提滚筒产品三个。
年12月29日,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到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乔沛东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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