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剃刀 >> 剃刀分类 >> 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入刑一
半岛全媒体记者孙桂东
年5月20日下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小案件·大治理”宣传启动仪式暨“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高空抛物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案件起因包括醉酒失控6人,占比2.9%;因邻里、家庭、租赁等矛盾发泄情绪5人,占比35.7%;法律意识淡薄3人,占比21.%,主要表现为随手丢弃和管教子女方法不当……楼层高度分布于2至15楼,其中,-9楼9件,10-15楼件……”
此次新闻发布会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第一阶段在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线上发布,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光介绍了青岛市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刑事犯罪态势变化,兼顾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构建“类案调研+典型案例+检察建议”模式,推出“小案件·大治理”宣传活动,围绕高空抛物、污染环境、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等领域,充分诠释“案件虽小,也大有可为”,将正确司法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履职全过程,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助推法治更暖民心,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画出社会和谐的更大同心圆。
杨光副检察长通报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实施一年以来,青岛市检察机关的办理案件情况。同时由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王芳发布5起高空抛物典型案例,展现了检察机关在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精准指控证明犯罪,注重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履职过程,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教育、警示、引领作用。
第二阶段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线下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发布精心制作的《高空抛物害人害己》视频宣传短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等进行座谈交流,并将在小区电梯间、地铁等公共场所投放视频宣传短片,扩大宣传效果。
“青岛市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基层组织等的联动协作,以‘我管’促‘都管’,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犯罪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助力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共同守护人民美好生活,为打造人民满意的幸福美好家园,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新的贡献。”杨光副检察长向记者介绍。
杜绝高空抛物,是文明要求亦是法律常识。破除高空抛物之“痛”,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为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青岛市检察机关温馨提示:
控制情绪管住手,高空抛物可入刑,切莫以身去试法。
头顶安全无小事,发现线索要举报,查清责任护家园。
高空抛物典型案例
1.苏某某高空抛物案
年7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某建筑2楼住所内阳台处,向楼下人车公用通行路段扔花盆一个,期间一男童正在楼下跑动。后苏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
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玉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建筑8楼住所内,因其正在上小学的八岁儿子玩玩具不听管教,先后三次从窗户抛扔一塑料箱儿童玩具、一辆平衡车(重约5.9千克)、一辆儿童滑板车,物品掉落至楼下的人行路、绿化带等处。后玉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对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称重并记录在案,并实地查看抛掷现场,对整体环境、人行路和绿化带人流量有了更为明确判断,为准确评价玉某某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有效指控犯罪奠定基础。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性质、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涉嫌高空抛物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3.曹某某高空抛物案
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某建筑7楼住所内与其母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其母离开后,曹某某从北侧厨房窗户、北卧室窗户先后将一个空的崂山啤酒玻璃瓶、一个不锈钢锅及玻璃锅盖、一个不锈钢烧水壶、一个手拉折叠式购物车以及一个卡通猪型储钱罐扔出窗外,将常某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吉普车前挡风玻璃和前机盖损坏。经鉴定,吉普车损失合计人民币元;案发时曹某某的精神状态为双相情感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后曹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年11月侦查机关以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本案移送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以高空抛物罪追究曹某某的刑事责任,更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另经了解,曹某某因患双向情感障碍,难以控制情绪。经承办检察官与曹某某的耐心沟通,曹某某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联系受损车主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曹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刘某某高空抛物案
年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某建筑楼住所内,因酒后与妻子发生争执,为发泄情绪,到该单元三楼平台处,将放在平台上的多个花盆扔到楼下,致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楼下小型轿车天窗玻璃破碎。经鉴定,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元。后刘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审查起诉阶段,刘某某认罪认罚并有赔偿意愿,但因数额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后,继续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承办检察官会同承办法官通过开庭审理,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刘某某当庭向被害人道歉,最终被害人接受刘某某的赔偿并出具谅解书,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5.林某某高空抛物案
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黄岛某建筑区5楼的租住处饮酒后,为发泄情绪,通过阳台窗口向楼下扔了装有个啤酒玻璃瓶的袋子,酒瓶破碎掉落在途经楼下的行人张某某附近。后林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实地勘查和走访案发现场,发现林某某所住居民楼位于小区中心区域,附近有小广场、健身器材等设施,楼前道路是小区居民通行的主要道路,综合林某某的主观故意、抛掷场所、抛掷物品、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林某某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判处实刑。案件办理体现了对于情节恶劣的高空抛物行为的严惩,对引导广大居民自觉远离和抵制高空抛物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