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器材

基层动态公共健身器材带病服役检察

发布时间:2022/8/30 20:02:45   

室外公共健身器材本是“全民健身”号召下利民惠民的“好物件”,但因管理维护不到位,部分健身器材在长年累月“亚健康”服役中,不同程度出现安全隐患,俨然沦为“伤身器材”或“样子货”。

为贯彻落实市院《兰州市检察机关聚焦司法为民宗旨常态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切实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小事”,保障群众健身安全,红古区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监督职责,对辖区小区、公园绿地等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的使用管护情况进行走访调查。经全面摸排,发现一些小区配建的室外公共健身器材存在锈迹斑斑、漆面脱落、螺丝松动、配件缺失、器材转动不灵活、器材与地面固定不牢固,使用起来摇晃感明显等老化破损情况,对锻炼的群众特别是老人及青少年儿童存在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

“群众利益无小事”。厘清线索证据后,红古区检察院依据国家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向红古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全区的室外健身器材进行安全检查,查清安全隐患,及时协调督促维修或者更换,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进一步明确管理和维护办法,对器材接收方的日常管理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在健身活动中的安全。收到检察建议后,红古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已及时回复并整改。

检察官普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器材的配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来源

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编审

市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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